合理设计对价支付方式,避免对赌失败后的退税争议
作者:姜新录
来源: 陇上税语
日期:2020.10.8
上市公司在资产收购时,可以使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新发行股票支付,还有一些少量的创新支付方式,例如发行定向可转债等。在一项交易中,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一种或多种支付手段,如部分现金部分股票。
在以往的对价支付中,如果是现金对价,大部分是按约定的期限来支付。由于绝大部分的资产收购都附有业绩承诺条款,即对赌协议,如果标的资产未来实现的业绩未能达到承诺数额,业绩承诺方往往需要按约定的方式补偿上市公司。但对于因对赌失败而支付的补偿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目前税法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如张某出售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给上市公司,并就股权转让所得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各方约定,标的公司未来三年必须实现一定的利润,否则,就未实现的部分,张某须现金补偿上市公司。股权出售后由于标的公司未能实现承诺的利润,张某需要按计算的数额补偿上市公司,相当于张某退回部分股权转让款给上市公司,但该部分张某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退还?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有明确表示不能退税的,就此可能会发生税企争议,甚至诉诸公堂。
笔者发现,近期一些上市公司在现金收购资产时,将支付对价与对赌协议挂钩,部分对价先行支付,部分对价是否支付取决于标的公司未来实现的业绩。如A上市公司近期发布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披露,A公司拟收购的标的股权作价14.14亿元,全部为现金支付,但支付方式分五期支付: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方案后 20 个工作日内,A公司支付5.37亿元;2、股权过户完毕支付5.59亿元;3、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20 个工作日内,且标的公司 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下,上市公司支付1亿元; 4、上市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20 个工作日内,且标的公司 2021年度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下,上市公司支付1亿元;5、上市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20 个工作日内,且标的公司 2022年度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下,上市公司支付剩余1.18亿元。可以看出,拟收购的标的股权作价14.14亿元其实由两部分构成:确定支付的部分为5.37+5.59=10.96亿元,以及不确定支付的部分3.18亿元,后者其实是一种或有对价,能否实现,取决于标的公司的业绩实现情况。
上例中,如果A上市公司支付的对价14.14亿元不与对赌协议挂钩,确定要支付,在税收上则将被视为分期支付对价,转让方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时须全部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如后期标的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转让方一般需要补偿上市公司,就会涉及退税的问题。但将支付对价与对赌协议挂钩后,只能就确定的部分10.96亿元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其余3.18亿元属于或有对价,只有在实现时才能够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此种对价支付的方式是否因为税收不得而知,但笔者认为,在对赌协议税收政策尚未跟进的当下,如此设计对价支付方案可以避免对赌失败后的退税烦恼,起码可以解决一部分,不失为一种好思路。既然规则无法改变,就试着去改变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