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1216190609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免税
内容:
种草皮自产自销是否免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咨询人:
曾小姐
咨询时间:
2020-10-12 16:1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4 09:44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