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0101215255743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收购农户的桉木
内容:
企业收购农户的桉木是不是免税
咨询人:
陈先生
咨询时间:
2020-10-12 15:1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14 09:44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的规定:“ (十)林业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