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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建函〔2020〕24号关于制定绿色建筑促进法的议案!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03号议案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03号议案的意见

财建函〔2020〕24号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你委交办的《关于制定绿色建筑促进法的议案》(第203号,以下简称《议案》)收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绿色发展既是理念又是举措,务必政策到位、落实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强化城镇化过程中的节能理念,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全国人大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立法监督的重点,通过加强立法、修法和执法检查等工作,不断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中央财政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投入力度,持续完善相关政策。《议案》收到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其中涉及财政方面的内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绿色建筑企业经营成本。绿色建筑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是绿色发展理念在人居环境领域的重要实践。考虑到建筑领域市场化程度较高,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央财政主要通过税收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具体包括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企业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因此《议案》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的有关内容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二、关于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中的政府作用。《议案》第七条、第三十七条提出政府对绿色建筑各相关环节安排资金支持,对此我们认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责任主体是市场主体,政府的职责主要在于制定标准和强化监管,确保新建或改造的绿色建筑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对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确需财政支持的事项,应视具体情况和财力许可在现有渠道考虑安排。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提出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政府给予运行维护经费保障,实行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我们认为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建立能耗监测平台的问题,建议请有关部门先行评估研究。关于征收能耗加价费的问题,建议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研究。

三、关于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并支持绿色建筑领域科研工作,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绿色宜居村镇技术创新”“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等专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可按程序申报;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三是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议案》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关于科技和研发的内容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四、关于支持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商品房。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推进我国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职工还贷能力、房价总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年数等因素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大大提高了城镇职工商品房购买能力。《议案》第三十八条第五款提出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或者新建全装修建筑的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对此我们认为,如果把绿色建筑列入确定贷款额度考虑因素,将导致相同缴存条件下购买绿色建筑比其他建筑可以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不仅造成缴存主体之间的不公平,而且还可能引起其他行业的攀比,不利于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应慎重考虑。

五、关于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建筑改造的费用支付。《议案》第三十八条第七款提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对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节约的能源使用费用,财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减,可用于支付节能改造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区别对待,对于不使用财政资金的一般市场主体,无需财政部门审核;对于财政拨款单位,考虑到合同能源管理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融资租赁型等多种模式,应当先完善制度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统一规范的模式和标准,明确合同内容,并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审核,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将做好预算安排衔接,使其符合现行预算管理规定。

以上意见谨供你委参考。我们将根据全国人大相关立法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绿色建筑立法工作。感谢你委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977

 财政部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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