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卷式发票打印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卷式发票打印内容和要求
1.定长发票打印内容对应空白票面预先印制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充式’打印。机打号码必须与预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发票号码相一致。当开票项目较多,在一张发票上打印不下时,机器自动再打印一份发票,每张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不定长发票打印的内容,除‘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和‘印刷单位’字样,全部由机器打印。
2.发生退货时,应在退货的小写金额前加负号‘-’,在大写金额的第一个字前加‘退’字。
3.当需要查阅税控发票的电子存根时,可使用普通打印纸打印发票电子存根,同时打印出‘电子存根’字样。
4.对于金融税控收款机打印的税控发票,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应打印在小写合计上方的空白位置。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刷卡金额、新参考号、签名、备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