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能否使用被税务机关查封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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