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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请问我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处罚3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

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请问我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处罚3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6〕第0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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