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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演职员参加演出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生什么情形,演职员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十五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二)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

  (三)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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