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发票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发布日期:2013-12-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规定:“七、……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在印制发票时,将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套印在税控发票右下方。”
(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税总发〔2013〕73号))第二条规定:“《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以及“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项目是依据《税收征管法》设立的,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9日已完成该法修订程序,但取消该项目名称有待国务院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