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每次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或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如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3-12-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事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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