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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存在哪些情况,在未办结有关事项前,不得在京津冀范围内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纳税人存在哪些情况,在未办结有关事项前,不得在京津冀范围内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发布日期:2016-01-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在未办结有关事项前,不得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1.有未申报记录的;

    2.有各类欠缴或多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的;

    3.有未结清的出口退(免)税款的;

    4.有未结稽查案件的;

    5.有未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6.有未处理完的在批文书的;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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