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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京津冀范围内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后,征收方式是否需要调整?

京津冀范围内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后,征收方式是否需要调整?

发布日期:2016-01-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迁入地税务机关原则上继续按照迁出地税务机关核定内容执行,如需要调整,应重新制作相关核定文书。如符合有关规定需实行查账征收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可以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时,迁出地税务机关取消其核定征收信息,由迁入地税务机关确定具体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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