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6-01-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规定:“二、时限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应先完成纳税申报和增值税发票报税,再办理有关跨省(市)迁移手续。
(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含所得税年度申报),提出办理跨省(市)迁移申请的,应完成当期全部申报并结清已申报税款后,办理有关跨省(市)迁移手续。
(三)纳税人应自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或开具《清税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新设立的一照一码户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应及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