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
发布日期:2016-0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