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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前已出口的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在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前已出口的货物,能否申报退(免)税?

发布日期:2012-08-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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