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存入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何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附件《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内货物存入实行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并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由主管海关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应在收到出口监管仓库主管海关确认货物已实际入仓的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后,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应纳入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以便国税部门及时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