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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附件《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除了具备一般出口监管仓库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二)上一年度入仓货物的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

(三)对入仓货物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不得存放用于深加工结转的货物;

(五)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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