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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已签发退税出口专用报关单的入仓货物,发生退运的,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已签发退税出口专用报关单的入仓货物,发生退运的,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附件《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已签发退税出口专用报关单的入仓货物,原则上不允许再转为境内销售,因特殊原因确需退运或转为境内销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对退运、退关货物,出口企业必须向注册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还主管税务部门。企业凭有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主管海关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办理。

转关入仓货物申请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凭启运地海关和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货物,主管海关应按照国货复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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