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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发函〔2017〕7号关于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提案!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3号(农业水利类154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33号(农业水利类154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发函〔2017〕7号

王继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支持问题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把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中一件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2012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2017年整合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采取“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自主选项”的管理模式,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由地方自主选择扶持的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股权基金等多种扶持方式,重点支持能带动或辐射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今后,财政部将根据财力状况和改革要求,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二、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农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在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购买农产品按11%或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在部分行业还开展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对以林业三剩物、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落实好农产品生产税收减免政策,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进行了明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减免铁路建设基金问题。

  铁路建设基金是铁路建设资本金和铁路发展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是铁路总公司发行铁路建设债券、申请银行贷款的重要信用担保。“十三五”时期我国铁路建设强度仍然较大,预计新增投资约3万亿元,铁路建设基金对支撑铁路投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委员提到的番茄酱、果品、牛羊肉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基金免征范围,我们考虑,对其减免可能会引起其他地区或行业类似产品的相互攀比,影响企业间公平竞争和全国政策的统一性。对于委员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完善相关政策时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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