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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科教函〔2017〕91号关于建立地方高校社会捐赠配比激励办法的提案!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49号(教育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49号(教育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科教函〔2017〕91号

熊思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地方高校社会捐赠配比激励办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地方高校社会捐赠的中央和地方财政配比制度体系的建议

  2009年,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中央高校捐赠,拓宽中央高校筹资渠道,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决定由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该政策提高了高校争取社会资源、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央财政捐赠配比资金由2009年的10亿元增长至2016年的27亿元,吸引符合配比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由2009年的16亿元增长至2016年的37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的办学资金压力,推动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一些地方借鉴中央财政的支持方式,也出台了类似的配比奖励政策,对所属高校捐赠收入进行财政配比。

  您提出的建立地方高校社会捐赠配比激励办法的建议着眼于高校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地方高校积极争取社会捐赠,有利于构建高等教育多元化筹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高校管理体制,地方高校的教育投入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通过“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引导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在资金管理方式上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由各地统筹用于提高生均拨款水平、高校改革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因此,地方高校的社会捐赠配比制度体系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发展实际推动落实。各地可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精神,完善高校预算拨款体系,借鉴中央财政捐赠配比政策,统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和自有资金,研究制定地方高校捐赠配比奖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地方高校积极争取社会捐赠,促进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下一步,中央财政也将积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引导地方高校建立包括吸引社会捐赠在内的多元筹资机制的政策措施。

  二、关于制定专门的面向高等教育捐赠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关于现行捐赠支出所得税扣除优惠政策情况 。

  现行企业所得税关于捐赠扣除的优惠政策方面。2008年企业所得税立法,将企业捐赠支出按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较之前的3%有较大提高。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允许企业公益捐赠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部分结转以后3年扣除,相当于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3倍。企业对教育事业的捐赠按上述税收优惠规定统一执行。

  现行个人所得税关于捐赠扣除的优惠政策。国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向公益事业捐赠,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都有一个比例限制,我国个人所得税30%的税前扣除比例属于相对较高水平。个人向高校捐赠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在公益捐赠已有税收扣除的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单独放宽企业或个人向教育事业捐赠税收政策尚需谨慎研究。一方面,对企业来讲,捐赠本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企业税前扣除的支持和鼓励,但这种支持和鼓励是有限度的,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另一方面,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是我国税法的制度性安排,如果对教育事业单独放宽,会引发其他公益事业的政策攀比,不利于税法的规范和统一。

  (二)关于企业捐赠资金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增值税针对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并收取相应报酬的行为征收,单纯的资金捐赠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同时,增值税按照“上游征税、下游抵扣”的原理,采取环环征税、道道抵扣的链条机制,企业外购设备、原材料、服务等缴纳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如果允许企业捐赠资金作为增值税进项实行抵扣,容易导致税收漏洞,加大税收征管风险。综合以上考虑,我们认为将企业捐赠资金作为增值税进项实行抵扣也需谨慎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捐赠支出税收扣除优惠政策,加大对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力度,扩大政策在企业和个人中的知晓面,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开展公益捐赠,支持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公益事业发展。

财政部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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