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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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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响

2021年01月19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公职律师刘运毛:通过案例研究促进法学繁荣和普法宣传

案例是筑牢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也是落实具体法治的生动体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重视案例研究和深挖案例价值,正在成为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新热点。

热点案例往往具有典型性、指导性和开放性特征。典型性意味着案例的代表性和类型化,分析中需要稳慎处理规则与事实之间的连接,对普遍存在的问题从制度政策上找原因,对反复出现的问题从发展规律上找原因。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包括案例发布主体的权威性以及“同案同判”关联性。开放性意味着案例评判的多维度、争议性和可研究性,如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税收法定原则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系、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的关系等。

对于法律人而言,研习案例和熟读条文同等重要。案例源于实践,蕴含丰富价值,一些典型案例不仅反映出现实中的突出问题,而且反映出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比如有关评选案例,从中不仅可以发现政策和征管问题,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还能推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人应将案例这一“活的教科书”放在显微镜下观察分析,从中提炼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扬长补短,推动法治建设。

寻找权威结论不是案例分析的目标,关键在于思路方法和价值判断,通过案例研讨探求最大公约数,让案件处理具有可接受性。案例研究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方式,基于税法的复杂性、专业性、交叉性,新时代的税法学研究应在问题导向与法理导引双重机制下,顺应学科知识体系融通整合的趋向,以领域法学思维和交叉法学视野综合开展税法学研究和典型涉税案例分析,透过案例分析增强法学研究对税收法治实践的解释力与引导力。

从普法角度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作为发生在百姓身边的鲜活事,对其解读,无疑能更好地发挥以案释法、回应社会关切的作用,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事实上,近年来“案例普法”已成为最好的普法宣传形式,正在成为塑造公民法治信仰的重要力量。注重案例分析,会有效地促进普法。

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公职律师车文勤:案件折射两大课题

这些涉税司法案例折射出当前涉税工作面临的两大课题:一是提高税务审判的专业性,二是协调好税法确定性与弹性空间的关系。

由于税收与各项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税法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实践中,有关纳税主体确定等问题对于法院来说是难题。如案例一中,不同法院对纳税义务人认定不同;案例十中,不同法院对于讼争的税收负担是否属于交易费用、应如何分配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为促进公正裁判涉税案件,法院系统有必要组织兼具税收、法律等专业背景人员的司法人员成立税务法庭。

从税收法定原则看,税法要有确定性;从税收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等职能作用看,税法又要有弹性,确保税收收入应当能够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以满足长期的公私产品组合效率的要求。这给税收法治提出了挑战。案例二中纳税人对有关涉税文件存在争议,案例四中纳税人诉政府和税务机关允诺税收优惠争议,实质是对有关涉税文件效力的质疑和对税法确定性的期许。税收法治实践中,如何协调好税法确定性与弹性空间的关系值得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张学干:从败诉案中得到三点启示

这些涉税司法案例中,有6个是行政判决,其中不少是税务机关败诉。分析这些税务机关败诉案,笔者认为税务执法部门需注意以下几点:

严格依法行政。注重向审判机关充分解释税收法律法规和执法流程,避免审判机关因对有关规定不够了解而作出不支持税务机关的判决。

合理行使执法裁量权。从2个因不予退税败诉的案件看,虽然形式上是因为不恰当适用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有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更深层原因是执法合理性存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合法裁量和合理裁量的原则,但在行使执法裁量权时,执法人员往往更注重形式上的合法性,对取消交易不予退税的不合理性不够重视。在类似案件中,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在执法裁量权范围内退还相应税款,不纠结于退税申请期限是否超过三年。

确保程序合法及证据完整。5个败诉案中,有3个是因程序问题或取证问题所致。这提醒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获取证据时应做到全面、充分、完整,尽量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职律师池生清:税收公平正义的三块压舱石

研读这些涉税司法案例,可发现税收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三块压舱石:

税务人员精通民法。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民事法官不精通税法可能无法对涉税案件作出公正裁判,税务人员不精通民法可能无法作出公正的行政决定。

税收执法以公法理论体系为支撑。在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和《税务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情况下,即使税收法定原则全部落实,税务人员仍面临正当程序、证明标准等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

税法与民法适用分歧解决须以宪法为依据。同样涉及税款分担问题,案例十遵循宽松标准,认可概括约定的效力,与案例一以税收法定为原则、意思自治为例外是否一致,与宪法平等原则是否相符,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天永:扩大案例研究队伍

案例研究和展示可以让公众更容易了解司法、信赖司法,对于宣传税法、促进税法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在推动税收法治的实践中,希望越来越多的专业力量加入挖掘案例价值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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