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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保护隐私:妥善处理市民投诉

保护隐私:妥善处理市民投诉

2021年03月1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张辉 陈静 本报记者 王善宏

■执法一线

“您好,我要投诉谷丰东路一家烤肉店,我每次在店里消费后要发票,他们都说当时开不了。”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某税务所接到一位市民的投诉。

在仔细确认了投诉人的具体消费次数、金额等情况后,税务人员询问投诉人:“请问您是否愿意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提供给这家烤肉店,以方便解决问题?”得到对方“不愿意”的答复后,税务人员尊重其意愿,专程到被投诉的店家,通过提供投诉人的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询问店家有关消费未开发票的情况是否属实。店家查询账目后表示情况属实,并作出了开票承诺。税务人员随即将解决情况电话告知了投诉人,对方连连道谢。

平谷区税务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说,处理这起投诉,税务人员特别注意了对照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依据该规定,税务人员从接到这起投诉起,就充分尊重、保障投诉人的隐私权,事先询问投诉人是否愿意将联系方式提供给被投诉人,得知投诉人不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妥善解决问题。该做法使税务人员在解决纳税人投诉问题的过程中,很好地履行了依法保护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基本的综合性法律,其规范的是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所有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税法及税收征管制度调整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税收征纳关系。

平谷区税务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说,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来看,税收征管法对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还需要更加明确具体的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的措施、方法。为此,应对税收征管中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等作更深入的研究,通过立法或修法完善相关规定,以达到既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又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例如,在税收征管法修订及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的过程中,明确个人隐私的内涵和外延,确定涉税信息的保护范围;建立纳税人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删除不实个人隐私信息的制度;依法保护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隐私信息,完善纳税人个人隐私保护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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