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记事
2021年03月1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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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首违不罚”的规定。
2020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将18项税务违法行为列为“首违不罚”事项;同时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19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2021年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首违不罚”条款。
2021年2月24日,税务总局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启动仪式上宣布,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广“首违不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