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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宏晟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宏晟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27 16:16: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宏晟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289号

深圳市宏晟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0671688364)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前海泓通翔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8300445-08300452, 发票金额合计736911.11元,税额合计125274.89元),已于2016年3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3月增值税125274.89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769.24元、教育费附加3758.25元、地方教育附加2505.5元。造成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款4519326.9元(营业收入120515383.93*应税所得率15%*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于2016年3月将上述8份虚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5274.8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4653371.03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计2792022.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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