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经济复苏,强化单一市场——欧盟启动公司税改革
2021年07月0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张旋
从长远看,欧盟旨在创建一个新的公司税制框架,以公式分配和共同税基为基础,各成员国适用单一公司税规则,减少欧盟单一市场的管理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面向21世纪的企业税收通讯》报告(Communication on Business Taxation for the 21st Century)(以下简称“《通讯》报告”),将对欧盟的公司税制进行改革。《通讯》报告认为,合理的公司税制应确保各企业的税收负担公平,企业的税收收入应由各管辖地公平分享。整个税制应简洁且易于遵从,有利于投资和增长,并强化欧盟单一市场。
《通讯》报告既提出了建设一个公平、可持续的营商环境和欧盟税收制度的长期愿景,也提出了为期两年的税收改革议程,包括有针对性地促进投资和创新,提高税收效率的具体措施。
改革背景
过去一年来,欧盟公司税制的政策背景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公共卫生挑战导致了欧盟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不平等现象日益严重,并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网。疫情大流行更加速了经济数字化和全球化趋势,凸显当前欧盟公司税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国际上现行的公司税制是一个多世纪前设计的,其依据的税收居民和所得来源地规则已经过时,越来越难以满足现代企业的实际需要;二是,欧盟27个成员国的税收制度纷繁复杂,给在欧盟单一市场中寻求发展和开展欧盟区域内跨境交易的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及其他企业带来了巨大挑战,也损害了欧盟整体竞争力;三是,现代商业模式日益全球化、复杂化和数字化,而企业所得税却按国别征收,一方面导致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被双重征税的风险增加,另一方面一些跨国公司则通过恶意税收筹划,利用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形成的税收漏洞逃避纳税,人们往往无从得知企业实际缴纳了多少税款,从而破坏了公众对税收制度的信任。
改革目标
从长远看,欧盟旨在创建一个新的公司税制框架,以减少欧盟单一市场的管理成本,消除税收障碍,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今年5月,欧盟提出《经营在欧洲:所得征税框架》(Business in Europe:Framework for Income Taxation,简称BEFIT),将以公式分配和共同税基为基础,为欧盟成员国提供单一公司税规则,从而降低遵从成本,最大限度减少避税机会,以支持欧盟的投资、经济增长和就业,促进欧洲的绿色和数字化转型。
从短期看,《通讯》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以解决当前欧盟公司税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欧盟鼓励各成员国允许企业亏损向前结转至少一年至三年,即允许2017财年、2018财年和2019财年盈利并纳税的企业将其缴纳的税收与其2020财年和2021财年产生的亏损相抵消,或者获得退税,以确保该措施只惠及受疫情直接影响而亏损的企业,而不会将公共资金用于帮助与疫情无关的企业。如果成员国允许亏损结转到2017财年,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17财年、2018财年和2019财年未发生亏损。此外,各成员国还应限制亏损结转数额,每个企业在一个财年内亏损结转数额应在300万欧元之内,以支持企业在复苏期间公平竞争,这将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
2.通过建立补贴制度解决企业涉税业务的债务-股权偏好(Debt-Equity Bias)问题,以促进创新。疫情大流行带来的经济危机将导致企业债务存量增加,这主要由于目前欧盟各成员国的税收法规允许,企业的债务融资利息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但却不允许扣除股权融资成本,从而使得企业更愿意积累债务。企业存量债务过多,则可能导致巨大的破产潮,对整个欧盟产生负面影响。所以欧盟试图通过建立股权融资补贴制度,解决债务-股权偏好问题,帮助因疫情而陷于财务危机的企业进行重组。
3.提议在欧盟经营的某些大型跨国公司应公布其实际税率,以便公众监督其是否逃避税收,并帮助政策制定者全面了解大型跨国公司的税收贡献。
4.采取新的反避税措施,应对滥用壳公司(Shell Company)的行为。壳公司即空壳公司,指有很少或根本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的法律实体和法律安排,在某些情况下它们纯粹被用于恶意税收筹划。欧盟委员会将对壳公司提出新的监管要求,以便各成员国税务当局更好地打击借“壳”逃税的行为。
改革措施
针对上述目标,欧盟推出了未来两年公司税制的改革议程,具体包括:
1.发布经济复苏时期针对中小企业的《国内亏损处理建议》,目前已完成;
2.在今年第四季度之前,拟定应对滥用壳公司进行恶意税收筹划的立法提案;
3.在2022年第一季度之前,拟定《债务-股权偏好减轻补贴(DEBRA)》立法提案;
4.在2022年之前,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支柱二讨论的方法,拟定关于大型跨国公司公布其实际税率的立法提案;
5.在2023年之前,拟定BEFIT提案。它将以BEPS“双支柱”提案为基础,把跨国公司集团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利润合并为一个税基,即共同税基,然后通过公式分配给各成员国征税权,再由各国按公司所得税税率征税。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副处长、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