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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完善对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监管

完善对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监管

2021年07月28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王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约有20余种,主要包括以下6类:一是非经营活动;二是不属于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三是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代购货物、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财政补贴;四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五是代收代付款项;六是其他特殊情形。

现行增值税政策明确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但在征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个别情形适用规则有待统一。比如,同为财政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规定,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而《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规定导致燃油电厂与非燃油电厂取得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适用规则不一,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二是个别情形应归入而没有归入不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与不征收增值税存在较大差异,免征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而不征收增值税是依据增值税征收原理,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比如:纳税人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收入,本质上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纳税人的积极行为,应该归入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但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享受的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三是个别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规定有待细化。比如,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否需要遵循比例原则进行配比等问题有待明确。四是用于不征税情形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有待明确。根据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因此,用于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进项税额应不允许抵扣。但现行增值税规定并没有明确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五是后续监管有待加强。由于不征收增值税情形不属于税收优惠,因此,纳税人发生业务时,不需要向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需要申报收入,部分非经营活动也不需要发票,税务机关往往难以对不征收增值税情形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

笔者建议,以增值税立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相关规定和监管。

一是规范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对相同的情形适用统一的不征税判断规则。建议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由免税项目调整为不征税情形,对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便于政策执行。

二是明确用于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遵循增值税一般原理,建议相关规定明确,只有与应税交易相关的,或者用于应税交易的进项税额才允许抵扣,用于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是加强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后续监管。按照税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议规定纳税人发生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业务时,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对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事中事后监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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