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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成文日期:2022-5-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运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3.纳税人享受本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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