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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办案思考:多方位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

办案思考:多方位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

2022年07月0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局长 吴凡

除T公司外,我们同期还查处了杭州C汽车销售公司、Y汽车贸易公司和浙江K汽车销售公司等一批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案件。这些案件后果严重,所反映问题值得征纳双方重视。

这些案件有几个特点:一是大多涉及个人消费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既可以开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后者抵扣增值税、列支所得税,又可以开给个人作消费凭证,还是机动车上牌的必要凭证。涉案企业通过对外低价虚开这种发票,使受票方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购税,品名为超豪华小汽车的,还导致少缴消费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给个人的情形较为普遍,受票个人往往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难度大。二是涉案金额大。除了T公司偷逃上千万元税款并导致购车方少缴车购税等税款外,办案人员查明C公司、Y公司、K公司分别虚开124份、30份、48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Y公司还虚开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涉及税额320.21万元、225.67万元、145.92万元。这些案件均已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三是作案手段粗暴。除T公司外,其余几家公司的作案手段具有暴力虚开企业“短平快”的特征:注册地址虚假,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员联系不上,经营期限短。如C公司2019年4月成立,同年5月、6月将所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虚开后走逃。

这些违法犯罪,不法分子是钻了“一个车架号可以在不同地方开具多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空子,随着2021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一辆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个空子被补上。防范此类犯罪,税务机关还应强化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信部门的联系协作,对涉嫌虚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密切车购税缴纳地、虚开企业所在地和销售企业所在地各管理环节的证据线索移交、资料报送,确保案件高效查办。

鉴于机动车发票案件往往涉及多地,税务机关还应分类精准稽查。在车购税缴纳地,摸清发票开具、车购税缴纳、车辆上牌各环节的业务流程,分析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确定购车方是否主观故意接受虚开,认定其行为是偷税还是少缴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补缴入库。对于虚开企业,分析确定其性质、是否为团伙作案,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销售企业,了解被查车辆同款同期的销售价或指导价,对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的,核实是否存在利用阴阳合同、私账收款、拆分购车款等方式隐瞒销售收入,未全额开具或开具其他项目增值税发票,造成销售企业少缴增值税、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导致购车方少缴车购税等情形。

于企业和个人纳税人而言,这些案件敲响了警钟。随着智慧税务加速推进,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面临更精准高效的监管,相关涉税违法行为更容易被发现。根据浙江省税务局有关规定,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视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虚开一张也要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处理。这意味着经过有关流程,T公司将被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管理,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接受虚开发票方也会得不偿失。T公司案中,购车人钱某最后不仅没有少缴车购税,反而多掏了十几万元滞纳金。消费者要引以为戒,依法合规购买机动车、合规使用购车发票,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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