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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运用“枫桥经验”化解涉税争议

运用“枫桥经验”化解涉税争议

2022年08月30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孙文胜 通讯员 穆呈茵

“这房子是我从开发商那里取得的新房,为什么说是二手房?”“您对刚才的解释不满意,我带您到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吧……”日前,在天津市某税务所,市民王某在税务人员引导下前往调解中心。近5个月来,有涉税争议到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解决成为常见情形。

为快速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今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运用“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在5个基层单位试点挂牌运行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推动涉税争议及早从源头化解。

全流程规范咨询调解操作

为确保咨询调解工作规范高效进行,天津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专门研究制定《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办法(试行)》,从工作原则、争议主体、受理范围、权利义务、操作程序、办理期限以及文书使用等方面,细致规定了咨询调解工作的全流程操作规范。

试点单位在实践中,结合实际优化咨询调解工作机制。如增设受理岗、案源分配岗、咨询岗、调解员岗、档案管理岗、系统管理员岗;在融合调解室一岗受理、内部流转的基础上,建立区局征管协调会议机制,完善调解程序性规定;制作符合税务工作特点的调解主持词、会议纪律要求和告知书,并对争议双方权利义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验证、陈述举证内容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快速响应和化解涉税争议

试点运行后,在快速响应、化解纳税人争议方面作用凸显。下面两个争议调解案例即是例证。

案例一:新房与二手房的认定之争。

在开头所述案例中,王某通过法院拍卖形式取得一套房产,办理涉税事项时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二手房交易。王某不认同此认定,理由是法院在拍卖时告知是直接从开发商处取得房产,拍卖房产应理解为一手房交易。该争议被反映到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

调解中心调解员了解王某的诉求后,一面安抚王某,一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涉案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发现王某取得的法拍房之前已经过户到开发商名下,法拍结束后,房产权属再从开发商名下转移至王某名下。显然,王某取得房产的权属转移已经属于二手房交易,税务机关的认定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有关房产的权属登记资料一致。调解员走访拍卖涉案房产的法院、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代征税款窗口,得知法院拍卖公告对此次交易规定买家应负担相关税费,代征窗口人员告知王某过户要征收卖方的相应税款,若想尽快办理过户可替卖方垫付,王某就垫付了卖方的税款。根据了解情况,调解员作出税费争议咨询意见书,向王某说明二手房的认定依据、涉案房产权属的查询途径、纳税义务人与税费承担人的区别等,并就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给出处理建议。王某表示明白了有关规定,接受意见书。

案例二:开具发票却不交付,怎么办?

近日,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接到张女士投诉:购置某小区一个地下停车位后,开发商一直未提供发票,要求税务机关对开发商进行处罚。税务人员调查发现,开发商已经对张女士所购车位开具纸质发票,只是未交付。得知调查结果后,张女士表示开发商未向其交付发票,属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义务督促并确保开发商向其交付发票。为尽快化解纠纷,纳税服务中心引导张女士申请调解。

调解中心受理后,立即研究案情,厘清发票违法行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构成要件,明晰开具发票与交付发票的界限,摸清开发商的发票开具情况,得知开发商之所以未向张女士交付发票,是因为张女士曾组织多人向开发商申请退停车位。调解中心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规定,与主管税务所一同对开发商说理释法,明确其交付发票的义务与责任,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张女士拿到车位发票。

“调解争议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调解既可以及时从源头化解争议,又能够有效促进税法遵从,我觉得自己在争议调解工作中实现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天津市一位税务公职律师调解员说。

截至目前,天津市5个基层试点调解中心建设单位已经吸纳28名税务公职律师参与涉税争议咨询调解工作,办理涉税争议咨询63次,推动争议化解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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