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2018年年度报告(补充说明版)
来源:巨潮资讯网
日期:2019.7.18
2. 税收优惠
√适用 □不适用
1、增值税
(1)本公司生产的出口商品销售适用“免、抵、退”政策。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子公司北京讯通安添通讯科技有限公司“ONTIM手机平台系统软件V1.0”经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朝国税通(2012)200395号税务通知书、“ONTIM手机平台系统软件V2.0”经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朝国税软字[2015]2015042910009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确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ONTIM手机平台系统软件V3.0”经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朝国税软字[20170929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确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所得税
(1)子公司迈锐光电于2016年11月21日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64420353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备案(深国税宝西通[2017]18833号),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源磊科技于2015年11月取得证书编号为GF20154420012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0月16日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84420037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子公司中诺通讯于2016年11月21日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64420298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民治税务所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由于研发费用比例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子公司北京安添于2016年12月1日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61100025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子公司迅锐通信于2016年11月21日取得证书编号为GF20164420182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子公司深圳旗开于2014年9月30日取得证书编号为GF20144420107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于2017年8月17日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74420022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根据香港税例,香港有限公司的离岸收入可以从利得税豁免。香港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均非在香港境内进行,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一经批准,所有离岸收入均不需支付香港的利得税。子公司香港伟廸享受离岸收入利得税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