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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相关研发费用问题咨询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相关研发费用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时,研究开发费的数据是检查三年的还是检查当年的?如果检查三年的数据,每一年的研究开发费需要分别满足当年的研究开发费与当年销售收入的占比?还是三年的研究开发费都要满足最后一年的研究开发费与当年销售收入的占比?并且请问相应的法规政策是哪一个?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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