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5-15 来源:潍坊市税务局
李全富、夏良庆、高东亮、单连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只缴一次税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银行收取抵(质)押资产和处置“抵债资产”时需缴纳的税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企业贷款到期无力偿还,以抵押或其他资产向银行“以物抵债”时,需按“资产交易”缴纳相关税费,此时的纳税人是相关抵押贷款企业;后续银行在处置(卖出)“抵债资产”时,需按照“资产交易”缴纳相关税费,此时的纳税人是银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六条“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和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的规定,企业贷款到期无力偿还,银行收取抵(质)押或其他资产“以物抵债”时,只就抵债物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他抵押物抵债均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抵债,按照抵债价格扣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条例第七条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环节的纳税义务人为企业;银行再将抵债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按照处置价(或评估价)扣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条例第七条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环节的纳税人是银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的规定,在企业与银行发生以物抵债时签订的抵债协议,企业和银行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需各自按照全额缴纳印花税;银行处置抵债物时,与受让抵债物的单位签订的转让协议,银行和受让单位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需各自按照全额缴纳印花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和第四条第一款“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的规定。银行接受的抵债物只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时,才缴纳契税,该环节的纳税人是银行。银行处置抵债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时,承受权属的单位是契税的纳税人。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银行从个人手中收取抵押资产时,财产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仍有余额的,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环节,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关意见
综上,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不同的应税行为、应税环节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人和税种,依法计征税款。对您提出的“在银行收取‘抵债物资’实际操作中应该由转让方承担的税费一般由受让方全部承担”的建议,我们已向上级部门提报反映。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效能,为提升我市商业银行化解风险和可持续经营能力争取政策支持,持续增强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