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4-26 来源:潍坊市税务局
董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市级税务机关无权限制定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之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出台,都集中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法律法规授权予省政府的优惠事项)以上层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不能制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亩均税收”理念的应用和发展
“亩均税收”是指项目投产达效后,每个会计年度每亩地的纳税标准。这一概念是将农业领域“亩产”理念引入经济领域,实质是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效益产出。以“亩均税收”指标为基础,构建“亩均经济效益”评价体系,即建立以亩均税收变动额、亩均收入变动额、亩均资产变动额、亩均负债变动额、亩均利润变动额以及亩均研发费用变动额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评体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导向、约束以及评判作用。政府利用企业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发展能力等指标得分,以“亩均效益”为标尺,根据亩均土地税收贡献,通过优惠退税、税率优惠、税收减免和税收豁免等灵活多样的优惠政策扶持,更好地让企业享受到实际利益。一是有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培育形成新动能;二是帮扶转型类企业,推动企业腾笼换鸟,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对于倒逼整治类企业,引导压减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企业优胜劣汰,置换形成新动能。目前,浙江、江苏等省份对该政策进行了试点实施,由政府主导,发改、财政、工信、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经了解,我省目前也将该项工作列入试点工作日程。
三、严格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018年底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出台了密集的减税政策,特别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政策:一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18]309号),我市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降低20%,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在降低20%的基础上再减按50%执行。二是根据《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三是市税务局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增进办税便利,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取得实效。
下一步,对您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税收政策制定部门的重视,努力解决纳税人关注的相关涉税问题。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