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10-21
来源:滨州市局办公室
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阳信瑞鑫集团有限公司反映问题涉及涉税部分在第二部分‘存在问题’中的第二条‘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工资问题’。该公司表示其为传统手工行业,工资占据成本45%左右,而员工工资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导致企业承担了额外的税费或成本”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购进项目能够形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购进项目没有用于规定的不可抵扣的范围;二是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三是取得的扣税凭证在规定的抵扣时限内经过了认证或勾选确认、稽核比对相符、申报抵扣等程序。目前增值税扣税凭有6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完税凭证、通行费发票和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或客票。纳税人从境内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公路内河通行服务除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纳税人从境外购进货物应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扣税凭证;从境内购进农产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可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证;从境内购进公路内河通行服务以通行费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从境内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客票作为扣税凭证;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列支成本。
下一步,滨州税务部门将坚持把减税降费作为政治任务,一如既往地严格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对出口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出口退税,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进一步加强调研,优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诉求,解决纳税人涉税问题,为企业发展贡献税收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