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4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菏泽市税务局
包立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商贸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菏泽税务系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回复提案采取的措施
一是高度重视提案回复工作。我局接到《关于商贸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建议》提案后,高度重视提案人对税收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立即展开工作部署,市局党委书记、局长王进同志对提案回复工作进行了批示,召开局长办公会对提案进行专题研究,并成立了由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税收风险管理局和市局稽查局有关人员组成的提案回复工作组,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提案回复工作。
二是加强工作研究促管理。为针对性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召开了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税收风险管理局和市局稽查局负责人会议,认真学习了《关于商贸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建议》提案内容,对提案中发现的商贸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对提案中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明确了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管理的方向。此后,又多次召开四个科室有关人员参与的沟通和文件研究会议,对商贸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进行了详尽分析。
三是加强分工协作提措施。针对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管理的问题和建议,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税收风险管理局和市局稽查局四个部门分工协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实际管理情况,从强化税源管理、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和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提出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并下发相关文件制度和管理措施,要求县区局进一步提升商贸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水平。在此基础上,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各行业税收管理工作。
二、加强商贸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一)树立风险管理意识
根据新形势下税收管理工作需要,抓好税务干部综合能力提升工作,积极引导一线执法人员正确认识放权与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依靠审批进行管理的传统理念和方式,走出重事前、重审批,轻事后、轻管理的认识误区,还责还权于纳税人,更加积极主动地“放”,更加主动有效地“管”。一是组织专题教育。认真学习领悟王军局长在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打击发票虚开、维护税收秩序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提升责任意识。引导全体税务干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做好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学习最新税收政策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制度,研究相关预警指标和数据分析筛选方法,提升税源监控工作效率,提高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工作水平。
(二)强化税源管理力度
1.强化新办商贸企业管理。一是加强税务登记信息管理。按照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规定,“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纳税人办理营业执照后,第一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采集补录纳税人有关信息。二是加强发票核定管理。在核定发票环节,原则上要求相关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必须到场,核对身份信息,及时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重点纳税人管理。重点关注“一址多照”或无固定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非本地人员,按照规定落实新办商贸企业的发票限额及供应量,防范空壳企业套领增值税发票。
2.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一是加强新办纳税人发票领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二是加强存续纳税人发票领用管理。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税源监管力度。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力度。根据“暴力虚开”的表现形式,结合企业的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筛选“暴力虚开”疑点企业,将管控关键领域放在农产品抵扣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及纳税申报比对异常企业等,研究完善日常监控管理方法。二是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监控分析。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连续跟踪3至6个月,重点加强发票领用和开票限额的监管,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严格落实离线开具发票相关规定。
4.加强“放管服”后续管理。紧紧围绕“管理规范且有效”这个中心目标,集成联动实名办税、分类分级、信用管理、风险管理等新型征管方法,以专业化、信息化、差异化、实体化为统领,坚持“放、管、服”三管齐下。一是集中优势力量,攻坚“集约化”管理。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对总局千户集团成员企业、市级以上重点税源企业、跨县区经营企业等重点税源企业,统一实施集约化管理。市局第一税务分局、各县区局第二税务分局专职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管理,配备500余人,组建相应管理团队,强化管理。二是强化纳服职能,依申请事项“一体化”办结。全面推动纳税服务部门实体化,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各县区成立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实现全部依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核审批职能前置。制定内设岗位配置、办税服务规范、办理事项范围、前后台流转流程等制度,确保纳税服务序列改革落实到位。三是做专行业防控,发挥示范效应。制作电影放映、驾驶员培训、煤炭开采、商品混凝土、棉花加工、纺纱等14个行业风险管理模板。重点对房地产、石油化工、批发、煤炭开采、纺织、木制品、金融以及医药制造等行业实施了风险评估,分别形成行业风险分析报告,通过学习月分析、季讲评制度,起到较好的示范管理效应。
5.加强实名办税管理。自2018年1月15日开始推行实名办税信息采集以来,我局已于2018年1月15日-3月31日完成了全部存量纳税人的实名信息采集,并自2018年4月1日全面实施实名办税。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2019年5月29日,我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实名办税工作的通知》(菏税征便函〔2019〕31号),对实名办税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了实名办税的采集范围。一是明确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必须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主要是办税人员(代表纳税人实际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是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的特定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二是明确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三是明确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四是信息冒用的处理方法。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截止目前,全市实名认证98246户,认证覆盖率75.57%,其中:法定代表人83893人次,认证覆盖率64.53%;财务负责人32396人次,认证覆盖率52.90%;办税员32396人次,认证覆盖率68.34%。税务部门利用实名认证身份信息,加强纳税人信用管理,积极防范各类涉税风险。
(三)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应对
1.深化数据采集利用。综合运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平台等有关指标、模型,广泛搜集并持续深化应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紧密结合菏泽本地实际,精准查找涉税风险。一是对纳税人行业、经营范围及发票开具信息进行关联性比对。发现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和开票情况异常的,及时推送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深入排查虚假登记、买壳卖壳等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源头企业。二是对于存在潜在虚开风险的重点行业。加强上下游企业购销关系分析,发现新出现的或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苗头性、倾向性、区域性风险,及时形成风险清单。三是做好预警指标和风险模型构建。坚持“科技治税”理念,按照省局文件规定要求,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市的风险管理思路,根据本区域内重点行业和重要风险点,归集整理发票虚开预警指标,丰富和完善税收风险特征库。
2.扎实开展风险应对。一是建立风险管理导向机制。根据汇总的各类疑点信息,对纳税人所属期内的纳税遵从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根据风险等级的高低,分别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逐步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管理机制。二是分类采取应对措施。上、下游企业为外地企业且仍无法核实情况的,及时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有关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经查纳税人处于非正常或走逃(失联)状态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录入风险纳税人名单,并将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1.制定行之有效的虚开发票检查方法。税务稽查部门结合近几年对虚开发票的检查情况,立足实际,归纳虚开犯罪特点,完善升级检查方法,制定一整套检查流程,包括查前分析、检查预案的制定,到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的核实,业务链上下游企业的拓展,最后到定性处理都能做到快速反应和行之有据。
2.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一是依法依规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虚开发票线索或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程序、期限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按要求及时录入案件移送信息。二是加强跟踪对接。税务机关加强对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后续管理,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对接。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时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认真对照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对未作出行政处理的,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
3.优化税警协作机制。一是税务机关及时移送涉嫌虚开犯罪案件。先由税务机关立案实施检查,查实虚开发票行为,只要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向公安经侦部门出具《涉嫌虚开犯罪违法线索移送书》,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不能排除虚开发票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虚开发票的,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调查。二是税警联合办案,成立专案组。一种情况是对重大案件案发即成立联合专案组,各司其职,税务调账,公安抓人,联合调查,共同取证,共享信息资料,查清事实,追缴税款,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情况,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利用各自的部门职能手段优势互补联合检查,一旦达到刑事调查的标准,税务部门及时移送。
再次感谢您对菏泽税务系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继续关心和支持菏泽税务系统工作,并对菏泽税务系统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