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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陌生人赠送我房产,是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在计征本人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核定征收?依据是

陌生人赠送我房产,是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在计征本人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核定征收?依据是

留言时间:2020-09-1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陌生人赠送我房产,是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在计征本人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等等,能否核定征收?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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