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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企业购入畜产品(猪、牛、羊)再养殖,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文件?

企业购入畜产品(猪、牛、羊)再养殖,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文件?

留言时间:2019-08-13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你好,公司购入畜产品,经过再养殖,进行育肥。是否视为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 。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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