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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房改房出售个税

09-29 房改房出售个税 我要评论

房改房出售个税

留言时间:2020-03-23

咨询对象

上海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

上海闵行区的一个朋友1995年取得动迁房一套,56平左右,一直自住,但忽略了去办理产证,直到2019年10月才拿到产证,产证备注是“房改房归并“。

而最近准备出售,中介说不满5年要交1%的个税,请问这种实质上已经取得了20多年的房产,必须缴纳个税吗?这样做是否有违税法初衷呢,期待答复,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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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点:“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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