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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留言时间:2020-03-11

咨询对象

上海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对一客户进行债权投资,合同约定客户按月付息。受疫情影响,客户申请延期付息,未实际收息月份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或者客户延期付息申请及我们公司内部的会议纪要决议,可否视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从而在实际收息月份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3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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