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解读
留言时间:2020-01-09
咨询对象
上海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你好,对于新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我们注意到第八条中这样说“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请问针对公告第一条,“已处理”是如何定义的?如果我公司在2019年12月发现2018年2月开具的进项发票尚未认证,在会计上做了进项税额转为成本的分录操作,属于“已处理”还是“未处理”?对应的税额还能在2020年3月1日以后进行认证抵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4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开具的、超期未认证确认的进项发票,可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