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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解读

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解读

留言时间:2020-01-09

咨询对象

上海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老师你好,对于新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我们注意到第八条中这样说“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请问针对公告第一条,“已处理”是如何定义的?如果我公司在2019年12月发现2018年2月开具的进项发票尚未认证,在会计上做了进项税额转为成本的分录操作,属于“已处理”还是“未处理”?对应的税额还能在2020年3月1日以后进行认证抵扣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4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开具的、超期未认证确认的进项发票,可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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