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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购买的库存商品用于研发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留言标题: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0-08-18 10:50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20-08-15 09:18

  留言标题:进项税额

  留言内容:购买的库存商品用于研发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时间:2020-08-18 10:50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购买的库存商品用于研发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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