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上海福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24
来源 : 嘉定区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18-08-21
上海福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嘉税处〔2018〕150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2018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嘉税处〔2018〕150号
上海福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660717832X)
我局(所)于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8月3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从2011年开始网球教练员的培训服务,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间有部分培训费收入客户打入了赵睿丰招商银行个人账户,共计未入账收入198,990.00元(含税),没有进行申报纳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之规定,属未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应补缴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198,990.00÷(1+6%)*6%=11,263.58元。
(二)企业所得税
同增值税方面,你公司2015年至2017年间取得的上述培训费含税收入未于当期入账、未及时申报纳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三、六条之规定,属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2015年度未结转主营业务收入4,082÷(1+6%)=3,850.94 元,2016年度未结转主营业务收入40,420÷(1+6%)=38,132.08 元,2017年度未结转主营业务收入154,488÷(1+6%)=145,743.40 元,应调增2015年课税所得额3,850.94元,应调增2016年课税所得额38,132.08 元,应调增2017年课税所得额145,743.40元。
因查补2015年度城建税11.55元、教育费附加6.93元、地方教育附加4.62元,河道管理费2.31元,应作调减2015年度课税所得额25.42元处理。
因查补2016年度城建税114.40元、教育费附加68.64元、地方教育附加45.76元,河道管理费22.88元,应作调减2016年度课税所得额251.67元处理。
因查补2017年度城建税437.23元、教育费附加262.34元、地方教育附加174.89元,河道管理费87.45元,应作调减2017年度课税所得额961.91元处理。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补增值税11,263.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之规定,补城建税563.18元。
根据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沪税地(1993)79号,补教育费附加337.91元。
根据沪府发(201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补地方教育附加225.27元。
根据沪府发(2000)24号《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沪府办发(2006)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之规定,补河道维护费112.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调增2015年度课税所得额3,850.94元,拟调减2015年度课税所得额25.42元处理。合计调增2015年度课税所得额3,825.52 元。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3,012.77+调增2015年度课税所得额3,850.94-城建税及附加25.42)*20%*50%-已纳2015年企业所得税301.27=382.56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截止至2016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219,150.39元,调增2016年度课税所得额38,132.08元,调减2016年度课税所得额251.67元处理。调整后2016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81,269.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截止至2017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86,018.69元,调增2017年度课税所得额145,743.40元,调减2017年度课税所得额961.91元处理。调整后2017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41,237.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