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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税务局:关于向翼芮(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向翼芮(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9

来源 : 嘉定区税务局

税务公告

翼芮(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嘉税处〔2018〕354号)(详见附件)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嘉税处〔2018〕354号

翼芮(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9月1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检查人员多次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善仁进行联系,都无法联系到季善仁,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至你公司的开户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查询你公司的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账户余额等情况。后我们到你公司注册地进行了走访,未发现你公司在注册地办公,经当地负责招商引资的部门南翔高科技经济城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上地址为虚拟注册地址,平时不在注册地办公,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所以目前暂无法对你公司实施税务检查你公司自2017年8月份(所属期)起未申报,已被管理所于2016年10月12日认定为非正常户,现已无法联系。。检查人员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通过邮寄送达方式至该公司,无人签收已被退回,后税务机关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现已满30日。

  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你公司接受南京玄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50份专用发票明细单,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31327208-31327257,金额4,993,162.50元,税额848,837.50元,上述发票通过我局辅助管理平台(升级版)查实,有发票,于2016年5月认证,申报抵扣。

  检查人员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升级前为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税务电子底账查询了该公司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信息,经核实,你公司2016年4月至今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83份,合计进项金额57,907,801.37元,税额9,844,326.93元。上述进项税额中,涉及开票企业为25户。上述进项品名为“煤、铜、钢材、镍”等。

  另经核实,你公司2016年5-6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725份,尚有结存100份,金额61,153,291.37元,税额1,036,059.72元,该公司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企业有10家,品名煤、精煤、瓶、铜、钢材等。

  综上所述,你公司已属失控(走逃)企业,无法联系到实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进行情况核实。通过对你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销项增值税发票品名对比分析、银行账户数据分析,故依据现有取得的证据,不足以判定你公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另你公司存在2016年5月-6月申报表销售收入58,178,676.07元,而2016年5月-6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25张,开具发票金额61,153,291.37元,少申报销售收入2,974,615.30,故存在虚假申报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

    鉴于你公司已被管理所于2016年10月12日认定为非正常户,现已无法联系。在税务检查前已为失控企业,现已无法联系,无法检查核实。你公司存在2016年5月-6月申报表销售收入58,178,676.07元,而2016年5月-6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25张,开具发票金额61,153,291.37元, 少申报销售收入2,974,615.30,故存在虚假申报的行为。移交风控中心及税务征管部门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相关帐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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