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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偷税!上海曰久合金有限公司稽查公告2015012

稽查公告2015012

发布时间:2015-11-05 14:45 来源 : 嘉定区税务局

上海曰久合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国税嘉稽处〔2013〕354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国税嘉稽罚一〔2013〕243号)(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5年11月5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处〔2013〕354号

上海曰久合金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8月13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公司于2007年至2012年通过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形式,漏缴大量增值税款,6年期间共计少申报应税收入(含税):7,121,354.85元,扣除有证据已申报纳税的收入(含税):383,644.50元,实际未申报纳税收入(含税):6,737,710.35元,经换算未申报不含税收入计:5,758,726.80元。

  经检查确认:上述收入均为你公司出售公司产品、废料等的收入而记在“帐外帐”小金库内,均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你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属于偷税。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补征增值税:978,983.56元。

  (二)、企业所得税

  1.同增值税问题,上述收入也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调整2007年课税所得额(核定征,7%)46,533.84元,2008年课税所得额(始查账征收)1,244,953.86元,2009年课税所得额555,029.15元,2010年课税所得额820,241.45元,2011年课税所得额1,602,022.53元,2012年课税所得额435,032.35元(经出纳叙述该企业的帐外收入中有:5,046,484.30元的钱款已转入财务账册记入公司借款并用于购买原材料)。

  2.(1)因查补2008年度城建税2,196.73元,教育费附加6,590.19元,河道费2,196.73元,合计10,983.65元,应将2008年度查增课税所得额调整为:1,233,970.22元。

  (2)因查补2009年度城建税1,027.66元,教育费附加3,082.99元,河道费1,027.66元,合计5,138.32元,应将2009年度查增课税所得额调整为549,890.84元。

  (3)因查补2010年度城建税1,454.29元,教育费附加4,362.88元,河道费1,454.29元,合计7,271.47元,应将2012年度查增课税所得额调整为812,969.98元。

  (4)因查补2011年度城建税2,943.92元,教育费附加8,831.75元,河道费2,943.92元,地方教育附加5,887.83元,合计20,607.42元,应将2012年度查增课税所得额调整为1,581,415.12元。

  (5)因查补2012年度城建税1,037.12元,教育费附加3,111.37元,河道费1,037.12元,地方教育附加2,074.25元,合计7,259.86元,应将2012年度查增课税所得额调整为427,772.49元。

  你公司以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属于偷税。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征增值税款:978,983.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应补城建税9,789.83元。

  根据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沪税地(1993)79号,应补教育费附加29,369.50元。

  根据沪府发(201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应补地方教育附加7,962.08元。

  根据沪府办发(2000)24号《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沪府办发(2000)27号之规定,应补河道维护费9,789.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501,029.56元(其中增值税496,068.87元,城建税4,960.69元)。

  (二)、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将应税收入记入“账外账”小金库,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沪地税所一(2003)1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64,793.27元。

  其中①2007年度为核定征收,核定率为7%,税率为33%,应补企业所得税=664,769.15×7%×33%=15,356.17元。

  ②2008年度开始查账征收,原应纳税所得额为-187,778.24元,税率25%,已纳企业所得税0元,调增所得额1,233,970.22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87,778.24+1,233,970.22)×25%=261,548.00元。

  ③2009年度,原应纳税所得额为40,807.96元,税率25%,已纳企业所得税0元,调增所得额549,890.84元,应补企业所得税:(40,807.96+549,890.84)×25%=147,674.70元。

  ④2010年度,原应纳税所得额为-258,846.52元,税率25%,已纳企业所得税0元,调增所得额812,969.98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58,846.52+812,969.98)×25%=138,530.87元。

  ⑤2011年度,原应纳税所得额为25,319.01元,税率25%,已纳企业所得税0元,调增所得额1,581,415.12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5,319.01+1,581,415.12)×25%=401,683.53元。

  ⑥2012年度,原应纳税所得额为-2,062,384.15元,税率25%,已纳企业所得税0元,调增所得额427,772.49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062,384.15+427,772.49)×2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412,358.9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嘉定区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国税嘉稽罚一〔2013〕243号

上海曰久合金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公司于2007年至2012年通过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形式,漏缴大量增值税款,6年期间共计少申报应税收入(含税):7,121,354.85元,扣除有证据已申报纳税的收入(含税):383,644.50元,实际未申报纳税收入(含税):6,737,710.35元,经换算未申报不含税收入计:5,758,726.80元。

  经检查确认:上述收入均为你公司出售公司产品、废料等的收入而记在“帐外帐”小金库内,均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你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属于偷税。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补征增值税:978,983.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应补城建税9,789.83元。

  (二)、企业所得税

  同增值税问题,上述收入也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调整2007年课税所得额(核定征,7%)46,533.84元,2008年课税所得额(始查账征收)1,244,953.86元,2009年课税所得额555,029.15元,2010年课税所得额820,241.45元,2011年课税所得额1,602,022.53元,2012年课税所得额435,032.35元(经出纳叙述该企业的帐外收入中有:5,046,484.30元的钱款已转入财务账册记入公司借款并用于购买原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沪地税所一(2003)1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64,793.27元。

  二、处罚决定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少缴税款988,773.39元的50%的罚款494,386.70元(其中增值税489,491.78元,城建税:4,894.92元)。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少缴的2007年度至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964,793.27元处50%的罚款即:482,396.6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76783.3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嘉定区税务局第十税务所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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