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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房贷利息专项附加

09-30 房贷利息专项附加 我要评论

房贷利息专项附加

留言时间:2020-05-11

纳税人所属地

上海

问题内容

纳税人将原有的历次房贷全部还清后,在2018年前再次贷款购房。由于纳税人已还清原有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仍按首套优惠利率发放贷款,目前纳税人仍在还贷,尚未还清。这套尚在享受优惠利率的住房贷款利息,能否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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