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息专项附加
留言时间:2020-05-11
纳税人所属地
上海
问题内容
纳税人将原有的历次房贷全部还清后,在2018年前再次贷款购房。由于纳税人已还清原有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仍按首套优惠利率发放贷款,目前纳税人仍在还贷,尚未还清。这套尚在享受优惠利率的住房贷款利息,能否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