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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个人零星劳务费支出税前列支

个人零星劳务费支出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0-05-02

纳税人所属地

上海

问题内容

我司有部分业务是向客户提供用户体验的分析报告 因此会在市场上招募志愿者试用相关产品并给予一定的金额的劳务费(每人每次约1000左右)这部分我们目前是现金发放 会复印对方身份证并记录明细 发放的时候要求对方签字确认 请问企业能否以此内部资料进行税前列支?还是仍然需要代开发票?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已收悉,现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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