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扣除
留言时间:2020-06-21
纳税人所属地
上海
问题内容
2019年12月份购进的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2019年12月份全部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2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