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金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23
纳税人所属地
上海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从境外进口一定纯度的铂金(免征进口增值税),纯度一般为70%-93%,经过高温熔解、强酸强碱溶解、萃取去除杂质等一系列工艺,使纯度达到99%以上,再在国内销售。这一生产行为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03年86号文第四条:“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9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规定,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由于对外购的铂金进行深加工不属于自产铂金行为,因此相关业务不能适用财税〔2003〕86号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