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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09-30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我要评论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留言时间:2020-07-28

纳税人所属地

上海

问题内容

我司6月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7月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因6月底于京东购买一批办公用品,7月才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可抵扣需前往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应携带什么资料证明我司所发生的业务所属期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9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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