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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06

纳税人所属地

上海

问题内容

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是否包含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印花税?

2.是否包含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1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第九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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